| 四川新闻网网友xiangwenxue123前日在偶的<<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复)>>中http://bbs.newssc.org/dispbbs.asp?boardID=5&ID=734874&page=1问: 我亲身的经历:我在广安买了套房,是我父母去签的合同,开发商居然还要收国家明令禁止的水电气入户费并写到合同附加条款里的(这事在广安是普遍现象,政府部门居然不知道),我很气愤,联系广安区建设局,接电话的人反问我哪条法律说不准收了,我将相关法律条文(1992年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1999年6月1日《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读给他们听了之后,那人居然说不知道,说如果我不服可去法院告他们,后来我说我的房在城南时,他们让我去找广安市建设局,我又联系广安市建设局,结果连续半个月电话都找不到人,每次都没人接,偶尔有人接的话就说他也是来办事的,我很纳闷,一个办事的怎么可以随便接人家电话呢,并且好几次都那样,到现在2个月了,我都没找到相关人员,我们的政府领导真忙啊,后来我在广安市长信箱里面给市长写了封反映情况的信,1个星期都没有回应,我又写了两封,表示会持续关注,决不放弃,终于回了一封信,让我去找建设局,哎,转了一圈又回来了。
我能怎么办,我问开发商,他说他的合同是经过物价部门和建设局确认了的,不可能违法,我现在该怎么办??
偶回复如下:
你这类情况在成都出现过多次,并且成都的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也多次报道过此类纠纷,但是,最终走向诉讼的时候,购房者败诉的情况占多数.
什么原因?
原因在于开发商在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故意设下了陷阱,我没有看你们的合同,但估计绝大多数都签了诸如天然气开户费(3500-5000元左右不等)的自愿同意缴纳的条款.遇到打官司的时候,开发商理直气壮的说,有合同为据!而不允许收天然气开户费等基础设施的初期费用是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规定后,各地物价主管部门陆续出台的一些规定,从法律效力上讲,肯定低于合同法.
现在的购房合同绝大多数还在用2001年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做的一个建议使用的标准文本(共24条),不是说这个文本不好,而是有些应供买受人和开发商选择的条款都被无良开发商不当利用了(上海市的标准文本早已突破了01年的建议版).在购房签合同阶段就应该慎重.
你们这类情况,建议向当地消协和物价局反映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