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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1、参加地震抢险救灾而受伤、死亡或者下落不明可享受什么待遇?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六十一条规定:“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如属于所在单位组织或者指派等参加抢险救灾的,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伤亡或者下落不明,按照工伤或者公伤的规定执行。
如个人自愿参加抢险救灾,则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但仍有可能同时按照工伤的规定处理。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符合烈士条件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抚恤。没有工作单位的公民,如果参加抢险救灾并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即使是个人自愿参加抢险救灾发生伤亡的,有工作单位的,也要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志愿者参加地震抢险救灾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
《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志愿者参加地震抢险救灾符合见义勇为的定义,属于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怎么申报?
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反映见义勇为事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有关反映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核实情况。见义勇为行为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4、见义勇为者参加地震抢险救灾受伤、死亡有什么待遇?
《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医疗、误工及伤残后的生活补助等法定费用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丧葬费、生前抚养(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等法定费用,按下列顺序解决: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承担或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单位的,从保护奖励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没有基金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解决。另外,见义勇为人员参加了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按照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机构确认和评定伤残等级,由社会保险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因工伤残规定处理。
5、新购买的商品房在地震中损毁、灭失由谁来承担后果?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尚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损或者灭失,由开发商承担后果,开发商应当将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等退还给购房人。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的,则应当由购房人自己承担后果,即尚未付清的房款,购房人仍有责任支付给开发商。
另外,由于《物权法》施行后,对于不动产交付的规定有所变化,因此房屋以交付使用还是以办理过户登记作为地震中受损或者灭失风险承担标志的问题,理论上有所争议,具体应当由权威部门确定。
6、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屋在地震中毁坏的,尚未还清贷款的,是否需要继续向银行支付贷款?
地震发生后,一些采取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因此毁损或灭失,面临是否需要继续向银行归还贷款的问题。由于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主要涉及到房屋买卖和抵押贷款两个法律关系。在房屋买卖中,是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就房屋买卖所达成的协议,开发商负责交付房屋,购房人负责支付房款;抵押贷款中,则是购房人与银行达成的抵押贷款合同,购房人经开发商同意用拟将购买的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所得贷款用于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并承诺按约定归还贷款。如果银行按照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那么购房者就有义务按照约定归还贷款,并不因房屋的毁损或者灭失而免除归还贷款的义务。不过,如果投保了包括地震责任在内的商业保险则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来支付尚未偿还的贷款,或者购房人也在地震中不幸去世且其继承人没有继承其遗产的,则无需向银行继续还贷。
针对此次灾害,银监会特别发出通知,对借款人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而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已获得保险补偿后仍然不能偿还的债务,银监会特别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核销。这实际上是一种免除债务的形式。
7、关于地震之后在建工程与未交付不动产问题?
我国建筑法、房地产法、建筑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规定,工程须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在建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前发生的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建单位负责。购房人所购不动产在交付前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工程不合格的,购房人可以拒收并由开发商承担相关责任。
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不动产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房地产管理规定中甚至要求开发商对工程质量承担不少于两年的保修责任。《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交付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依据,交付前标的物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8、房屋在地震中倒塌致他人受伤、死亡,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吗?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不可抗力为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当事人将完全免除责任。因为让人们承担与其行为无关而又无法控制的事件的后果,对承担责任者是极不公平的。不可抗力导致全部免责,必须是不可抗力成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即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不能产生任何作用。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也是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的原因之一,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发生不可抗力与当事人过错的原因竞合,当事人即不能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只能要求减轻部分责任,剩余的责任当事人仍应当承担。
9、农村地毁人亡,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制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只要家庭中有一人幸存,就说明权利人依然存在,就应该承认他(她)对以往其家庭所承包的土地的整体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当家庭中的幸存者只有一人,而这个人又是未成年的儿童或者是因地震灾害丧失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无论是什么样的人,只要是生存下来了,就必须承认他(她)本来享有的对财产的权利。
如果家庭中无一幸免,则该土地应该收回集体,作再分配。再分配的形式有多种选择。原则上应该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10、尚未垮塌但已无法继续使用的建筑物的重建程序。
城市商品房的维修、改建、重建问题其中牵涉到物主的决策程序。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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