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甘霖云南保山报道

■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3月9日下午,保山金田拍卖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田拍卖公司”)总经理水中文涉嫌偷税罪、行贿罪案在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这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案件的背后却隐藏着扑朔迷离的案外因素。据当庭的一些知情者透露,所谓的“案外因素”就是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捕科检察官张永宁一年前被人“殴打致伤”。
执法人员张永宁被打后的次日凌晨两点,隆阳区委书记刘一丹便亲自到区公安局督办这起“涉黑”案件。由于区委书记的高度“重视”,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在保山掀起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刑案风暴”,包括“水中文案”在内的四起刑事案件,均按照既定的“有罪原则”发展。
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茜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按照保山市政法委的指示,我们要把这四起案件办成‘铁案’。”
“铁案”之说暴露出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一名普通检察官的威力所在,这种“威力”就是肆无忌惮的“权力寻租”,而侵犯、亵渎公权的结果,便是腐败。
在偏远、贫穷的云南保山,监督缺位的“权力寻租”现象,是一种非常危险的信号。
检察官“被打”的真相与谎言
由于张永宁拒绝接受采访,记者只得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发生在2006年4月10日那起“检察官被打”事件。
据事发地保山市“老灶”火锅店的两名小工回忆,4月10日下午,火锅店的二楼两个紧邻的小包间内,分别来了两桌客人吃火锅。期间,坐在外边包间的客人觉得坐在里面包间客人的划拳声、酒瓶倒地声影响了他们用餐。于是,坐在外边包间的其中一位客人(后经证实,此人系隆阳区检察院批捕科的检察官张永宁)趁着酒意冲到里面包间骂。里面包间的客人也“回敬”了张永宁几句,双方发生了争吵。
里边那桌客人当时虽然不知道骂他们的那人(张永宁)是谁,但已经猜测到此人肯定“有来头”。同时,他们还听到此人在打电话,称自己“被侮辱了”、“多来些人”。里边那桌客人顿感惹祸,埋单后就各自溜了。
据这两名小工回忆,张永宁挂断电话约10分钟后,果真来了20多个人,还来几辆车。这帮人一听说侮辱张永宁的那些人已经离开,便砸了火锅店的一些碗、碟子和酒杯。
当天晚上,隆阳区民政局局长安鸿云、金田拍卖公司总经理水中文等几位相好在另外一个地方一起吃饭。由于安鸿云多喝了几杯,感觉身体不适,水中文便送安鸿云回家。当走到升阳宾馆门口,水中文建议到宾馆喝杯茶,休息一会儿再走。
安鸿云刚走进宾馆的一间包间,就倒在沙发上睡着了。而宾馆的老板王权(同时也是“老灶”火锅店的老板)见到水中文他们到来,便主动过去招呼他们。两人在聊天时,王权谈到张永宁下午带人砸了他的火锅店。水中文便说:“我与张永宁认识,大家都是熟人、朋友,我马上给他打个电话叫他过来,大家当面沟通一下就没有事了。”说着,水中文就给张永宁打了电话:“你能不能到升阳宾馆来一下,王老板(指王权)也在这里,大家有什么话当面说清楚就算了。”
没过几分钟,张永宁就来到了升阳宾馆。一进门,王权就问:“听说你今天下午带人砸了我的火锅店,究竟是怎么回事,大家当面说个明白。”
“我就是砸了你的店,你有脾气就喊人来打我嘛。”气势凌人的张永宁并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张先一脚踢到了王权的膝盖上。气愤当头的王权则顺手抓起烟灰缸和啤酒瓶向张永宁砸去。当时,张的头部被砸破,并流了很多血。
水中文在劝说之中,被推倒在沙发,这时安鸿云才被惊醒。在水、安的劝说之下,王和张停止了打斗。张同时拨打了“110”报警。当“110”巡警赶到了现场了解情况的时候,张永宁当着“110”巡警的面说:“此事与安鸿云无关”。事后,王权被 “110”巡警带到了派出所,安鸿云和水中文则各自回家了。
以上过程,记者通过王权、水中文、安鸿云的书面陈述得到了相互印证。
王权被带到派出所以后,主动送张永宁到医院进行治疗和包扎。在接受了派出所的询问之后,次日(4月11日)凌晨两点家里。
后经隆阳区公安分局鉴定,张永宁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丙级”。
然而,关于张永宁“被打”这一情形,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又了解到另外两个不同的“官方”版本。
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捷在接受采访时称,2006年4月10日晚,张永宁在升阳宾馆查办一起与王权有关的赌博案件,安鸿云、水中文则充当说客,在说情不成的情况下,王权就动手打人。检察长杨捷还指责道:安鸿云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在我们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被打时,居然袖手旁观。
而后来保山市中院、昌宁县人民法院对王权的有罪判决载明:“2006年4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权与水中文、安鸿云在王权经营的升阳宾七楼KTV包房内闲聊。期间,水中文打电话邀约被害人张永宁到该包房内玩。后王权与张永宁在包房内发生争执,王权遂用茶杯、啤酒瓶砸向张永宁的头部及左肘部,致使张永宁头部、左肘关节受伤。”
杨捷称张永宁当时在“查办一起与王权有关的赌博案”;法院的判决则载明“水中文打电话邀约被害人张永宁到该包房内玩”。杨捷所称的“办案”,在办什么样的赌博案,他在接受采访时也无法说清楚;法院的判决则直接隐去了“张永宁砸王权火锅店”的客观事实,甚至认定王权与张永宁在包房内莫名其妙就“发生争执”,王权无缘无故就“用茶杯、啤酒瓶砸向张永宁”。
根据记者对众多目击群众的调查,4月10日下午,张永宁带人砸了王权的火锅店,而王权晚上又打了张永宁,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打人事件定性为“涉黑”之后
据一位知情者透露,张永宁“被打”的第二天(4月11日),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就向隆阳区委汇报称:张永宁在查办一起赌博案件时,被“涉黑”人员王权打伤,而作为民政局局长的安鸿云居然也在场。据称,隆阳区委当天就召开了紧急会议,并作出了重要部署。
4月12日凌晨2点左右,隆阳区公安分局局长普兴旺打电话到安鸿云家,让他到公安局有重要事情研究。
安鸿云事后把当晚去公安局的情况告诉了他父亲安俊。据安俊回忆,安鸿云到公安局以后就被直接被带到了刑警队。当时,区委书记刘一丹和人大、检察院、法院的主要领导也在场。刘一丹直接问安鸿云:“安鸿云,你把涉赌的问题交代一下。” 安鸿云回答:“我在哪里‘涉赌’,有什么证据?我从来没有赌博过呀!” 刘一丹又改口道:“不是‘涉赌’是‘涉黑’的问题。”
“我涉什么‘黑’呀?领导,说话要有证据” 安俊告诉记者,安鸿云当时感到一头雾水。
刘一丹又问:“你不‘涉黑’,为什么成天与那些坏人(记者注:指王权等)一起混?”
“坏人头上又没有刻个‘坏’字,我怎么知道他就是坏人?” 安鸿云用这句话顶撞了刘一丹之后,刘则说:“我不跟你说,你跟公安局说去。”
区委书记刘一丹丢下这句话之后,安鸿云则被刑警带到一个房间,单独接受讯问。
安俊告诉记者,安鸿云在接受讯问的时候,刑警队的警察曾这样开导他:我们已经查实王权、水中文等人“涉黑”,你把王权、水中文怎么阻扰张永宁执行公务,又是怎样设圈套殴打他的过程陈述一下就没事了,在这起事件中,你只是作为一个证人身份。
安鸿云并没有按照警察的“开导”说什么“执行公务”、什么“设圈套”,而是把事发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地陈述。
4月12日早晨,隆阳区委组织部到隆阳区民政局宣布了“因治安问题暂停安鸿云民政局局长职务”的决定。12日下午17时许多,安鸿云才被“释放”回家。
同月22日上午11时许,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三名检察官来到安鸿云家,称叫他到检察院去问一些情况,安鸿云被带走以后就再也没能回家。据附近的一些目击群众介绍,下午17时左右,50名全副武装的警察将安家团团包围,对其家进行了搜查。后经证实,此次未查到安鸿云任何有罪的证据。5月7日,安鸿云被宣布正式逮捕。
据记者调查,此前的4月12日凌晨,也就是安鸿云在接受公安局讯问的同事,打人事件的“主凶”王权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
无独有偶,4月12日,“打人事件”另外一位在场人员水中文也被隆阳区公安分局关押。其被关押的理由是“强制戒毒”。水中文在被“强制戒毒”期间,5月14又因“涉嫌偷税罪”被刑事拘留,6月20日被逮捕。
张永宁“被打”仅过去一天时间,安鸿云、王权、水中文三人同时“案发”。当时,保山老百姓有许多猜测,更多的说法是“检察院的能量太大了”。
虽然隆阳区人民检察的检察长杨捷声称“王权、水中文”等人“涉黑”、“安鸿云是他们的保护伞”,但后来查明的情况证实:王权、水中文、安鸿云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涉黑”。
“涉黑”人员的非“涉黑”罪名
以“涉嫌故意伤害”被隆阳区人民检察院逮捕的王权,最后移送由昌宁县人民检察院(保山市管辖)提起公诉。
2006年11月30日,昌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权涉嫌窝藏罪、赌博罪、伤害罪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显示,窝藏罪、赌博罪是隆阳区公安机关在办理伤害罪案的过程中查出来的。
窝藏罪:2001年2月17日,杨文详、李淘、张冬良、杨敏四人在隆阳区“异国情”歌舞厅门口将武恩荣砍死后逃往缅甸境内,藏匿在缅甸原始森林中的某林区打工(记者注:此前,四人均已伏法)。
此后,王权受该林区的老板张某的邀请,到林区从事管理工作,并认出了在保山犯案的杨文详等四人。由于该林区处于无政府的真空地带,既无缅甸政府的警察,也无中国警察进入,所以王权没有、也无法向有关方面检举杨文详等四人的行踪。
期间,王权作为该林区的管理人员,曾经代老板张某垫支给了杨文详等四人在林区打工的工钱3000元。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此行为已经构成窝藏罪。
赌博罪:2004年10月16日,保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查获王权与其他两人合伙在保山“兰都饭店”四楼,利用电子游戏以记分的形式进行赌博。保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电脑城进行查封,对王权和现场查获参与赌博的17人进行了治安处罚。
昌宁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显示:2006年11月30日,当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前十天,也就是10月20日,保山市公安局撤销了2004年10月16日对王权的治安处罚。因此,关于“赌博罪”就变成:公安局撤销两年前的治安处罚,检察院以“涉罪”的名义提起了公诉。
伤害罪:前文所述,即王权致伤检察官张永宁。
2006年12月26日,昌宁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王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王权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2月12日,保山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权虽然以一大堆理由提起了申诉,但他的代理律师却认为:此案在保山已成定局。
水中文在 “强制戒毒”期间的2006年5月14日因涉嫌偷税罪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保山市检察院批准对其执行了逮捕。
根据2007年2月14日隆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显示,检察院指控水中文和他的金田拍卖公司偷漏国家税收118万余元,同时还指控他先后五次向有关官员行贿(其中向安鸿云行贿5万元)。为此,水中文被指控有两项罪名:即偷税罪、行贿罪。同年3月9日下午,隆阳区人民法院对水中文涉嫌偷税罪、行贿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直到当晚19点30分才休庭,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滥用职权”和“受贿”
当安鸿云“涉黑”、“涉赌”罪名都不能成立的情况下,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才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其进行了逮捕。
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5月至2005年11月期间,安鸿云利用担任隆阳区永昌镇镇长并主持镇党委、政府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拍卖该镇上巷街57号处房地产时,得知该房地产拍卖价款超出底价100万元,遂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擅自将“将超出拍卖底价的价款部分,拍卖人按照40%提取”。在拍卖永昌镇下属的保山市第一建筑公司委托的房地产时,明知委托合同未约定支付佣金,擅自决定用镇政府的23.706万元企业发展基金支付给了拍卖人。
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安鸿云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63.706万元。
根据相关书证显示,在拍卖上巷街57号处房地产前夕,永昌镇政府委托保山市建设银行下属的一家评估机构对该宗房产进行了评估,其评估价为140万元。作为主持全面工作的镇长安鸿云认为此评估价偏低,要求拍卖公司在拍卖时将底价上浮15%(即160万元)。双方约定,拍卖公司所得佣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拍卖总价的3.5%,二是超出底价部门按40%提取。拍卖结果让双方都感到意外,竟然以261万元成交,比拍卖底价(160万元)超出了100万。最后,永昌镇政府实际按160万元的3.5%和100万元的40%给拍卖公司支付了佣金(记者注:按约定100的3.5%也应该支付)。
在此项拍卖过程中,主持全面工作的安鸿云不但没有使国有资产流失,而且使国有资产在评估价(140万元)的基础上多增加了80余万元。
拍卖保山市第一建筑公司委托的房地产时,其成交价为790.2万元,拍卖人在拍卖成交之后按3%提取了23.706万元的佣金,拍卖合同中未约定支付多少佣金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拍卖法》第56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
“用‘滥用职权’对安鸿云定罪简直就莫须有的,”安的辩护律师认为,“滥用职权”必须是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损失,安鸿云的做法不但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而且使国有资产大大增质。同时,对两处房地产的拍卖均由区国资部门批准,并不是安鸿云擅自作出的决定。
给付拍卖公司“3.5%”、“3%”的佣金符合《拍卖法》第56条“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规定。对于超出底价100万元按照40%提取佣金同样符合《拍卖法》第56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以及《云南省拍卖业管理办法》“超出拍卖底价的价款部分,拍卖人按40%提成”的规定。
辩护律师认为,即便在拍卖保山市第一建筑公司委托的房地产时,没有约定提取多少佣金,同样按照《拍卖法》第56条“未作约定”的规定,也是合法的。
这位律师认为,按照检察机关的指控,有两种情况或许能让安鸿云就不违法。一是按照140万元的底价将上巷街57号处房地产拍卖出去,正常给付拍卖公司5%的佣金,使国家少收入80余万元;二是作为中介的拍卖公司学“活雷锋”,不按照《拍卖法》第56条的规定收取佣金。
根据讯问笔录显示,2006年4月22日,安鸿云正被羁押期间,检察院的人问他“与水中文有无经济往来”,他当即就承认在其女儿患病期间,水中文曾借给了他5万元钱。这5万元最终成了安鸿云“受贿罪”的证据。
据记者调查,2004年3月,安鸿云6岁的女儿在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后发现左眼出现问题(眼玻璃体浑浊)。根据医生的建议,同年7月28日,安妻杨丽云再次带着女儿到昆明治疗。经专家检查诊断,确诊其女的眼睛患上一种罕见的Coats病,这种病在千万人中才有一例,是一种绝症。
7月29日(也就是被确诊的当日),杨丽云哭着打电话给丈夫安鸿云,告诉了他这一不幸的消息,并嘱咐道,孩子马上要去北京治病,要多带点钱到昆明来。
安鸿云接到妻子的电话以后,便和他的同学尹东波和朋友叶少杰三人从保山驱车前往昆明。当他们三人到达高速公路入口处时(记者注:水中文已经得知安鸿云的女儿要到北京去治病的消息),看见水中文把车子停在一边正在这里等候,安鸿云、尹东波、叶少杰三人便下车给水中问打招呼。这时,水中文将报纸包好的5万元钱递给了安鸿云,并说:“带上这5万元钱,有备无患。”安鸿云推辞道:“不用了,我带有钱。”水中文又说:“孩子病重,北京花费大,你先拿着。”
安鸿云收下了钱,并说了一句“我回来后赔(记者注:‘赔’保山土话,‘还’的意思)给你”就匆匆上车奔赴昆明。
这便是检察院指控安鸿云受贿的情况。
证人在检察院审讯室“翻供”
2006年12月28日,隆阳区人民检察以安鸿云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1月8日,该院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1月8日庭审中,关于“滥用职权”的指控,辩方律师出示了永昌镇人民政府与拍卖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以及《拍卖法》第56条相关规定。同时,还出示了原永昌镇人大主席团主席杨志辉、原镇党委秘书张文翰的证词,证实“在拍卖上巷街57号处房地产时,超底价部分按照40%给拍卖公司提取佣金”系永昌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的。
关于“受贿罪”的问题,辩护人出示了,尹东波、叶少杰的证词,证实安鸿云收水中文5万元钱时的对话过程(前文所述)。
据一些旁听群众和安鸿云的辩护律师介绍,当辩护律师宣读完尹东波的证词,正准备交给公诉人质证时,坐在旁听席上的副检察长李茜便让法警转递给了公诉人一张纸条。公诉人接纸条后即举手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关键证人全部翻供,建议法庭休庭延期审理。
审判长与审判员合议后,当即宣布休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休庭以后的1月11日至17日之间,为安鸿云作证的六位证人相继被隆阳区人民检察院的人带走。记者在保山采访期间,见到其中的三位证人。
3月8日下午,记者在隆阳区永昌办事处见到了张文翰,他正欲向记者介绍有关情况,就接到了一个神秘的电话,电话之后,张说“现在有急事不能接受采访,晚上再联系”。晚上21时许,当记者拨通了张文翰的手机,他却说:“不方便接受采访,希望你们理解”。
记者通过外围调查,了解到张文翰的一些情况。在安鸿云任永昌镇镇长期间,他是永昌镇的党委秘书,镇政府的一些重大举措他均清楚。因此,他在1月8日的庭审中证实:“在拍卖上巷街57号处房地产时,超底价部分按照40%给拍卖公司提取佣金”系永昌镇领导班子集体通过的。作证以后的1月11日下午16点30分,张文翰在单位被检察院的人带走。最终张文翰被判处了缓刑,保住了公职,其罪名记者并不清楚。
尹东波在接受采访的时候向记者介绍,1月11日上午9点25份,他被两名检察官带到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后就被关在了审讯室,并由两名协警看守。直到下午16时许多,尹东波开始被几名检察官轮番询问,一直问到次日凌晨零时许,才让他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后回家。
“检察院的人太黑了”,叶少杰一谈到被带走的情景时,声音一下就哽咽了。在被检察院传讯的六位证人中,叶少杰的遭遇最惨。
叶少杰说,1月17日晚23点左右,他被检察院的人用手铐铐走,一到检察院,几个法警就开始用拳头打他,把他的眼镜打掉在地上。叶少杰大呼:“你们为什么铐我,我叶少杰犯了什么法?”
一位法警骂道:“你明知道安鸿云的案子有政治色彩,还要在里面参合,你的问题很多,我们要立案侦察你”。
第二天(1月18日),叶少杰被送到强制戒毒所进行了尿检,其结果呈阳性,公安机关由此认定其“吸毒”,并作出了强制戒毒一年的行政处罚,1月20日,叶少杰被送到强制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
叶少杰说,对公安机关的尿检结果他不服,据他介绍,保山的许多烧烤店、牛羊肉馆都要在食品中加入罂粟籽、罂粟壳,因此,如果对保山进行全民尿检,一半以上的人都属阳性。
叶少杰被关进强制戒毒所以后,又两次被带到检察院做笔录。叶少杰说,当他看到笔录以后,发现笔录上的内容并不是他说的,便拒绝签字,但最后检察院一位姓陶的法警强行抓住他的指头在笔录上按了手印。
叶少杰被关押在强制戒毒所期间,检察院的人曾经来“看望”过他,并告诉他:水中文送钱的时候,你并不在场,虽然你以前做了伪证,称自己在场,我们也就不追究你的伪证罪了,等安鸿云的案子1月23日开庭以后,我们就放你出去。
3月4日,当叶少杰向检察院写了一份“不作伪证”、“不干预司法公正”的《保证书》以后,才被释放。叶少杰说,他非常清楚,此次接受记者采访以后,肯定会再次被“收监”。
“保山法律”的弹性和空间
2007年1月23日,隆阳区人民再次开庭审理安鸿云滥用职权、受贿一案。
在庭审中,公诉人出示大量“新”的证据,所谓新证据,实际是检察机关利用前文所述的“政策攻心”手段,对相关证人的讯问笔录。
公诉人宣读的这些讯问笔录(记者注:应该为“询问笔录”,但检察院采用的是“讯问手段”)显示,“滥用职权罪”的关键证人张文翰改变了以前的口供,新口供称:为拍卖公司提取40%佣金的问题未经集体研究,事后指使张文翰篡改了《会议记录》(将“为拍卖公司提取40%佣金”加进《会议记录》)。
关于“受贿罪”的问题:叶少杰当时不在高速度公路出口,他也没有与安鸿云等人去昆明,以前所作的证系伪证。叶少杰“翻供”即标志着 “安鸿云当时拿钱后称要还水中文”的说法少了一个关键的证人。
对此,辩护人当庭指出,检察机关对证人采取了威胁手段,所取证据涉嫌“违法取证”。
辩方当庭出示一份关键的证据:当2004年7月29日,当安鸿云为难之时,水中文借给了他5万元以后,2005年3月21日,安鸿云的妻子又借给了水中文50万元,至今未归还。同时,出示了50万的来源系杨丽云用自家和父亲的房产在保山工商银行作抵贷款,借给水中文的。
辩护人认为,此证足以表明水中文借给安鸿云5万元,以及杨丽云借给水中文50万元是朋友之间正常的经济往来,不属于受贿(记者注:在3月9日的庭审中,水中文当庭承认,他尚欠安鸿云家45万元)。
法庭驳回了辩护人的一切辩论意见,并支持了控方的意见。2007年2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安鸿云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安鸿云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到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滥用职权罪的问题,安鸿云的辩护律师在上诉过程中有发现了一份非常关键的证据:隆阳区审计局的两分《审计决定书》。
记者看到,两份《审计决定书》有这样结论:“经审计,在永昌镇政府提供的《会议记录》中,未发现安鸿云同志担任镇长期间有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的个人决策行为。”
辩护律师认为,这两份《审计决定书》是国家机关依照职权作出的认定,其证据的效力远远大于检察机关通过“政策攻心”所取得的证据。
关于安鸿云、王权、水中文、张文翰是否涉罪的问题,或许只是简单的个案,但透过这些个案,再看那起检察官“被打”事件,我们不难看出保山的执法环境的恶劣,公权“寻租”现象已经达到及至。张永宁仅仅是隆阳区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普通检察官,在这四起个案中,居然能掀起如此大的波澜,这种现象不符合常理。
隆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杨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初我们都想‘保’安鸿云,准备给他判个缓刑保住公职算了,但他搞了那些证人出来为他作伪证,所以我们必须要治他的罪。”
杨捷的话不无道理:“保山法律”才有如此的弹性和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