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子龙 来源:本站原创
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通过并发布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2006年3月11日,贾春旺检察长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报告时承诺:2005年,最高检从群众最关心的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问题入手,重点推出改革措施,“为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规范侦查讯问活动,保障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逐步推行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王振川副检察长对此向媒体解释:“实行这一制度后,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必须对整个讯问活动进行全程、不间断的录音或者录像,这样有利于加强对讯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文明办案,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这是检察机关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活动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从该《规定》的设立宗旨(第一条)可清楚看出,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其目的是规范执法行为,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促进文明司法。
从最高检领导的报告、解释及该《规定》的内容上可以清楚看到,同步录音录像是讯问过程的真实记录,是讯问笔录的声像版,是证明讯问笔录真实、客观、公正的唯一凭据,也是检验检察机关讯问过程及所取得讯问笔录是否合法的唯一证据,从其设立目的及实施方式来看,此部分资料应该作为检察机关移送起诉证据的一部分随卷移送。
从《中国青年报》报道的诸暨市检察院起诉的黄国超受贿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在公开庭审时翻供并在大庭广众面前指控检察机关刑讯逼供,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刚好是制约黄国超翻供、证明检察机关无刑讯逼供、检验所取得书面口供真实合法的最好机会和唯一方式,也正是设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目的之所在;但令人不解的是诸暨检方竟以“录音录像属于国家秘密”之理由拒绝当庭播放,在公众面前跌了跟头,丢了分是小事,事实上等于未向法庭及公众证明其所提交的证据笔录是合法权得的,未能排除该证据是非法的,使本应证明检方依法办案的保障机制变成为割伤自己的不利证据。
同步录音录像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取证过程的真实记录,何来“国家秘密”?如果有“国家秘密”,最高人民检察院怎么会制定规则要求在庭审出现翻供或对笔录提出异议时“要求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同步录像”进行“质证”?难道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如诸暨市检察院懂得保守“国家秘密”吗?
侦查机关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可能有“国家秘密”存在。对于讯问中可能出现的“犯罪嫌疑人捡举或揭发与本案无关的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是否一并移送,由检察长决定;不移送的,由技术部门对录有检举揭发内容的声音进行技术处理后移送”。这是该《规定》中对唯一一种可能引起不良影响情况的处理规定,除此之外再无任何禁止和限制。
而诸暨检察机关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而拒绝播放,既与最高检规定的精神不符,也有超出其权限随口界定“国家秘密”之嫌,最主要是让公众感到同步录音录像里一定有见不得人、不能示于众的内容,却刚好证明了黄国超的刑讯逼供指控可能是事实,使本来用来澄清事实、证明检方无非法取证行为的设施及材料变成指证检方刑讯逼供的证据。
同步录音录像工程实施后,有许多地区做得非常好,比如北京、甘肃等地的执法部门还推出了讯问前征求犯罪嫌疑人“是选择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还是通知你的律师到场再讯问”任选其一的举措,社会效果极佳;部分地区公安机关也已经对讯问过程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极大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文明,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执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既然讯问过程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可以在场,就证明讯问过程不可能有国家秘密存在其中。
对讯问过程实施全程、不间断的录音录像,是近年来实施的、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举措;对于保障人权、文明司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重铸司法形象均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促进作用,文明实施、不断完善,将提高国家司法声誉和国家地位,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国家财政花费巨额资金购置的先进设备应得到正确利用,应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不应成为花瓶或道具;少数执法者政治素质差、法律意识淡泊、文明程度不高的现状也应引起关注,不能因部门非法利益而破坏国家法制,不允许少数部门恶习不改,不愿意文明办案而败坏检察机关声誉和国家形象。因为,文明、法制、民主,是人类文明的起码追求和共同信仰。
附中国青年报文章:《被告声称受逼供 检方拒放审讯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