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现在看来,当阳女市长私开公车撞死一11岁男童是一件很偶然的意外事件,其本质为一起交通事故。媒体和宜昌官方发表的有关信息也表明,这位女市长尽了最大的努力和诚意在为自己的过失“补过”;有关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在按法律程序秉公办事。我们同时看到这样的现象,在事实面前,一些媒体依然紧追不放,甚至“不依不饶”,似乎认定这起事故背后还有所谓的“猫腻”。
媒体紧追不放,这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媒体的公信力、社会责任感、舆论监督权当然应该充分发挥。我想问的是,一起本是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交通事故,为何一直吸引着媒体的眼球,还有公众的眼睛?说穿了,就是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女市长。
在我看来,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在影响着部分媒体和公众对这起普通交通事故的关注,那就是“仇官”的心理。
传统文化的仇官心理,使人们对当官的没有好感。历朝历代,总是贪官多如牛毛,清官则如凤毛麟角,只见贪官为非作歹,草菅人命,刮地三尺,鱼肉百姓,欺压百姓,却很少见到清官出来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见了当官的,就如同见了瘟神,避之不及。专家指出,如果任由公权私化,可能导致“权力资本”的恶性膨胀,致使政府公信力丧失,并引发群众与政府的尖锐对立和社会价值观念的畸变。
在这种心理影响之下,一些现象发生了:
如果有新闻报道某位领导干部的先进模范事迹,仇官者就会大骂:新闻全是假的,都是骗人的!
如果某位干部清正廉洁,两袖清风,不贪不占。仇官者就会大骂:廉洁是作秀,不贪不占的人往往都没本事!
如果某位领导干部工作能力强,仇官者就会大骂:那是为了捞政绩往上爬!
在仇官者的眼里:当官的都没有一个好东西。只要是当官的,说什么都是骗人的,做什么都是为了自己。
当阳女市长很不幸,她所在的这个时代多少有点“苛刻”,需要她承受一些额外的压力。我看到了这样一些新闻报道,一些媒体因女市长开车撞死人这起事件本身易无多大的新闻可追,就主动出击,寻找“话题”。我从这些话题中可以清晰地闻到一股“肃杀”的气味——务必将当阳女市长立即拘捕并绳之以法。譬如:
由记者主动采访所做的报道之一: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建国表示,当地交警部门有行政不作为之嫌,法律专家乔新生则关注该事件中公务用车是否超标等问题。
据了解,案发后范晓岚多次上门向死者家属道歉,并给与了家属王明华20万元的赔偿和2万的安慰金,王明华也表示不想继续追究此事。
徐建国对此认为,赔偿金作为民事赔偿,是必须的,并不影响本案的刑事程序。不管家属追不追究,撞死人构成犯罪的要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承担刑事责任。
徐建国强调,按照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后20天内必须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目前看,当地交警部门超出了这个期限,有行政不作为之嫌。
由记者主动采访所做的报道之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则更强调此案中,当事市长是否违反公务用车制度和是否用车超标等问题。他指出,违反公务用车制度的,要追究党纪责任,撞死人属于造成了严重后果,性质更加恶劣。而市长所驾车辆是否超标,也应该引起当地有关部门的重视。
由记者主动采访所做的报道之三:中国政法大学博导张凌教授说,斑马线是专为行人设置的。司机在学习交规的时候就应该掌握交通法的相关规定,即司机遇到斑马线时应该减速慢行。当阳市长范晓岚在这方面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不管交通标志有没有提醒这一点,她都应该承担责任,属于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凌表示,交通肇事罪本身就在主观方面存在过失,涉及这个个案,范晓岚遇到斑马线并没有减速行驶,这就是她的主观过失。即使她已经赔偿,那也只是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没什么关系。但法院在判处的时候可以根据她的各种表现及态度相应减轻她的刑事责任,在量刑时会考虑这一点。
而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我在此并非包庇袒护有过错的女市长,我也不否认有许多干部是不称职的,甚至是严重腐败的,应当清除出干部队伍;我同样不否认社会上有许多丑恶现象,需要全社会的批评和监督。但是,我还是看到了许多干部是勤政为民的,社会上也有很多感动中国的真实故事。如果只看到事物的一面,看不到另一面,显然是有失理性和客观的,是不公正的。这个“倒霉”的女市长,虽然新闻媒体这般穷追猛打,我至今却看不见有关她贪腐渎职的“爆料”,我看到的是倒是她真诚忏悔和登门下跪以求原谅的的场面。一个人用最大的真诚来谢罪,却得不到别人的原谅,不管怎么说,对于忏悔者而言,这公平吗?忏悔者会因此而寒心和绝望吗?我不得而知。
仇官心理的形成,有复杂、深刻的社会原因,但仅从个人心理健康和个人修养的需要来讲,多一点理性,多一份宽容,尤其是对于那些真诚的忏悔者。就着时髦来说吧,仇官者的不健康心理,既不利于社会和谐,也不利于自己的身心健康和个人发展。
当然,不可否认,消解这种社会“仇官”心理,还需有关方面扎扎实实将反腐败工作推向深入。